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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马刑执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余浪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浪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692号罪犯余浪,男,1987年12月1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岳西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以(2010)丰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书以绑架罪判处余浪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余浪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2月20日以(2010)泉刑终字第9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余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浪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3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奖励二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2年1月表扬,2012年7月记功,2013年9月表扬、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浪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刑不变。(刑期自2010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