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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民一初字第03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朱海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强,朱海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3040号原告:张国强,男,汉族,1956年1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莫春生,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海沿,男,汉族,1955年3月26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国强诉被告朱海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国强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海沿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利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 刚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