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耀杰与霍凤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杰,霍凤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李耀杰,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霍凤臣,男,62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耀杰诉被告霍凤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霍凤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耀杰撤回对被告霍凤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后退给原告25元。审判员 谭景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