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天津时宜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天津华厦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天津时宜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华厦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12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时宜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法定代表人刘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昕,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慧,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厦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法定代表人马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华峰,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时宜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时宜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时宜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时宜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550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上诉人天津时宜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润生代理审判员 张 璇代理审判员 郭 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乐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