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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11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易鸣与肖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鸣,肖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1165-1号申请执行人易鸣,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上宜园*号。被执行人肖颖,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派出所向东南社区钟馗庙巷**号新*栋4门***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1)天民初字第2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550元,逾期付款利息5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5.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从2013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10日止),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2880.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颖的银行存款2880.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立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