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4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青岛山海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 (18)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4750号申请执行人王兆春。被执行人李闽辉。被执行人青岛兴远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太行山路244幢4-1号,组织机构代码67176325-2。法定代表人马红,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兆春依据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8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51925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提取被执行人车辆保险款结案,执行费679元已经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8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审 判 员 何丽娟人民陪审员 薛 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