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重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山东潍坊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公司与潍坊市潍城区符山中心卫生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潍坊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公司,潍坊市潍城区符山中心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重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潍坊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利民,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符山中心卫生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1日作出的(2002)昌法民一初字第162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符山中心卫生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符山中心卫生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符山中心卫生院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符山中心卫生院所有的在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山支行以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符山中心卫生院名义存入的存款170000元至昌邑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昌邑市支行,帐号:15×××1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元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延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