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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绍兴龙成彩印纸张有限公司与吴根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龙成彩印纸张有限公司,吴根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797号原告绍兴龙成彩印纸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爱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丽琴。被告吴根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龙成彩印纸张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根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龙成彩印纸张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根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龙成彩印纸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龙成彩印纸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2.50元,由原告绍兴龙成彩印纸张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金胜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姚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