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开法民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湛江市南油金隆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与梁艳芳,许土发,梁艳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南油金隆劳务发展有限公司,梁艳芳,丁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开法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湛江市南油金隆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77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陈锶,经理。委托代理人:叶丽清,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旭,男,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艳芳,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湛江市海滨大道57号A4栋403房.被告:丁力,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坡头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杰华,男,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南油金隆劳务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梁艳芳、丁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告梁艳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调取1、被告梁艳芳支取38.04万元,用于原告公司正常支出的凭证和单据的原件;2、许土发2008年8月1日借款20万元给原告的借据原件;3、调取湛公(经)不立字(2012)15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和湛公复(2012)2号“复议决定书”。经本院查实,上述第1项、第2项证据原件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另案查封,本院无法查阅并调取,至本案的相关事实暂无法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和梦审 判 员 梁 毅人民陪审员 杨飞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秋华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