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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范龙与山西微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贾雅琴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龙,山西微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贾雅琴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小商初字第309号原告范龙,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山西微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核七院宿舍20号楼2单元219室。法定代表人贾雅琴,总经理。被告贾雅琴,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龙与被告山西微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贾雅琴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范龙负担。审判长王学会人民陪审员于树英人民陪审员张铁牛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郝炯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