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惠三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惠三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到来购物广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惠三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惠三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到来购物广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惟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晋扬,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惠三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海生。被告深圳市惠三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到来购物广场,、二层201号商业用房。负责人周海生。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小欢,广东中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惠三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惠三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到来购物广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9.00(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人民币59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艳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魏金栓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