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钱某甲与钱某乙、钱某丙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1264号申请执行人钱某甲。被执行人钱某乙。被执行人钱某丙。被执行人钱某丁。关于钱某甲申请执行钱某乙、钱某丙、前学香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3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钱某乙、钱某丁、钱某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助申请执行人钱某甲办理位于郑州市新圃东街151号院2号楼2单元40号房屋的过户手续。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钱某乙、钱某丁、钱某丙于本裁定生效后五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钱某甲办理位于郑州市新圃东街151号院2号楼2单元40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亚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斌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