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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13—66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张某某,张某乙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员某某,院长。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系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职员。被告:张某某,男,1957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留府乡魁星庄77号。被告:张某乙,男,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留府乡魁星庄77号。系张某某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诉被告张某某、张某乙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张某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66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93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铁利审 判 员  崔舒文人民陪审员  谢秀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艳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