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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执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李建兵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498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兵,男,1974年12月5日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杨玉良,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春娟,女,1979年1月17日生,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6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案件赔偿款人民币8427.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款人民币8427.7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69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关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建兵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8427.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晁少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