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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浏执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罗杰平、谢立新与曾凡国等定作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立新,罗杰平,余大毛,高义仕,叶逢贵,曾凡国,陈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0547号申请人谢立新,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申请���罗杰平,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余大毛,男,1973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高义仕,男,1966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叶逢贵,男,1962年4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曾凡国,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正清,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立案执行谢立新、罗杰平申请余大毛、高义仕、叶逢贵、曾凡国、陈正清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初字第0027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余大毛、高义仕、叶逢贵、曾凡国、陈正清应支付申请人谢立新、罗杰平案款164863.0元,现因被执行人余大毛、高义仕、叶逢贵、曾凡国、陈正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浏民初字第00276号裁判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余园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