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武汉长空机械总厂诉付志武、万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长空机械总厂,付志武,王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811号原告:武汉长空机械总厂,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北路213号。法定代表人:李新柏,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汪秀昌、柯智斌,湖北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付志武。被告: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长空机械总厂与被告付志武、万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长空机械总厂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长空机械总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618.5元,由原告武汉长空机械总厂自行负担。审判员 钟会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