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杨利峰与张立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峰,张立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801号原告:杨利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根生。被告:张立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峰与被告张立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利峰以被告张立钢已履行债务并放弃其余款项的保证责任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利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25元,依法减半收取3,462.50元,由原告杨利峰负担。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楼 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