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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商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陶天明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天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初字第660号原告陶天明,居民。委托代理人陶天春,建湖县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马吉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卞海荣,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宋自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天明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天明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天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8元,减半收取3309元,由原告陶天明负担。审  判  员  夏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代)  金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