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法民二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袁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金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法民二初字第817号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兴市阳安路。法定代表人张仲和,系该社理事长。被告袁金辉,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袁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享有处分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2元,减半收取961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江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