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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法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钟武与达拉特旗房产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钟武,达拉特旗房产管理局,达拉特旗胜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达法行初字第18号原告张钟武,男,196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包头市东河区通顺街东一区*号楼**号,身份证号码1502021966********。被告达拉特旗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白塔公园北门西侧。法定代表人魏英胜,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孙煜龙,达拉特旗房产管理局法规科主任。委托代理人任玉厚,达拉特旗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第三人达拉特旗胜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10国道胜达集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丁胜,职务董事长。原告张钟武诉被告达拉特旗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1日作出了(2012)达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告达拉特旗房产管理局向第三人达拉特旗胜达商贸有限公司的颁证行为。被告达旗房产管理局不服本判决上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鄂中法行终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以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撤销我院作出的(2012)达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发回我院重审。本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由于本案第三人达旗胜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胜涉嫌刑事犯罪,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羁押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看守所,该刑事案件已被移送至鄂尔多斯市检察院审查,暂不便提审丁胜开庭审理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林 慧审 判 员  张凤鸣人民陪审员  孙雨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