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民初字第04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351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70年10月4日出生。被告:关某某,男,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白 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