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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张希强、周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国,张希强,周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61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国。被执行人张希强。被执行人周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国与被执行人周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昌乐有执行案件,申请人申请该院委托昌乐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立国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路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