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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浔练商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市练市镇房地产物业管理站与朱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市练市镇房地产物业管理站,朱新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练商初字第709号原告:湖州市练市镇房地产物业管理站。法定代表人:戴发明。被告:朱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市练市镇房地产物业管理站与被告朱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州市练市镇房地产物业管理站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戴建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