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执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城中支行与金玲、刘广贵、连云港市奥强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城中支行,连云港市奥强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广贵,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连执字第007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城中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西路3号。负责人吴云勇,行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奥强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东方花园C-39号。法定代表人刘广贵。被执行人刘广贵。被执行人金玲。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城中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城中支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奥强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强公司)、刘广贵、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连商初字第00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三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9307943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2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奥强公司所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新墟路北侧,证载总建筑面积为6633平方米的房屋及面积为5982.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委托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所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4576.91万元。评估报告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均无异议,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委托连云港市安德拍卖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云府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首次拍卖流拍后,经第二次、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第三次拍卖时间为2013年6日3日,保留价为35014372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该标的又组织进行变卖。仍然无人报名竟价。本院经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建行城中支行是否接受以该拍卖标的抵偿其借款,并支付差价款,但申请执行人建行城中支行不能接受该处理方式,导致本案目前无法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决如下﹕一、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连商初字第00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吕在春执行员 徐明山执行员 黄文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成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