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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周树根与江苏省盐城祥鸿劳务有限公司、周琼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树根,江苏省盐城祥鸿劳务有限公司,周琼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东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周树根,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委托代理人黄载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江苏省盐城祥鸿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光明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7300425-X。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中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盐城市盐都区秦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琼强,男,汉族,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及身份证号码均不详。原告周树根与被告江苏省盐城祥鸿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周琼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载顶,被告劳务公司委托代理人季中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琼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树根诉称,自2011年4月13日开始,原告从事了被告周琼强转包的被告劳务公司分包的中铁一局德大铁路综合三标段位于东营区六户镇梅宅村地段的铁路涵洞挖掘工作。双方当时约定了工资为每日160元,按月发放。至2011年8月12日,被告周琼强尚欠原告工资款1964元未支付。后原告多次找到周琼强索要工资款,均被被告以无钱支付为由所拒绝。再后来就无法联系周琼强了。原告无奈只好到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结果该仲裁委不予受理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周永庚与被告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劳务公司、周琼强连带赔偿原告工资1964元;被告劳务公司、周琼强连带赔偿原告加倍工资1964元;被告劳务公司、周琼强连带赔偿原告赔偿金1964元。被告劳务公司辩称,被告从未雇佣过原告,也没有授权任何人与原告及被告周琼强从事中铁一局的工程任务,对原告的主张被告劳务公司不知情也不认可。被告周琼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到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仲裁委不予受理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不予受理通知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周琼强尚欠其工资1964元未支付,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与被告劳务公司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劳务公司不予认可,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据此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加倍工资及赔偿金的主张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树根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敏代理审判员  王明坤人民陪审员  闫其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同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