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41-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梦天堂网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梦天堂网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41-945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刘蔓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宗广,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梦天堂网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郭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梦天堂网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梦天堂网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各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魏 梅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