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商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10
案件名称
江苏紫光吉地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莱州市三山岛鑫源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紫光吉地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三山岛鑫源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商初字第1306号原告江苏紫光吉地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洋环保工业园经五路。法定代表人陈茂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杰,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州市三山岛鑫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江苏紫光吉地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三山岛鑫源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紫光吉地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紫光吉地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依法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江苏紫光吉地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商一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