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杭州双诚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启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双诚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启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040号原告杭州双诚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175-1号。法定代表人王素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劲矛,浙江泰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启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296号商务楼B102室。法定代表人杨水清。原告杭州双诚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启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双诚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双诚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双诚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82元,合计人民币1185元,由原告杭州双诚祥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许钟军代理审判员 程留会人民陪审员 童建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卢方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