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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倪继强与XX坐、宫兆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继强,XX坐,宫兆云,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868号申请执行人倪继强。被执行人XX坐。被执行人宫兆云。被执行人王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继强与被执行人XX坐、宫兆云、王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即民初字第58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