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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恭民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姚静与恭城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静,恭城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恭民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姚静。被执行人恭城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住所地,恭城镇太平街一巷。法定代表人江顺建,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静与被执行人恭城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恭城瑶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恭民初字第33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品钦审 判 员  梁锦仲代理审判员  刘玉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余远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