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民初字第2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王正诉钱品帅、邵军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钱品帅,邵军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洪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洪民初字第2575号原告王正。委托代理人余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品帅。被告邵军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建设南路48号。负责人王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臧某某,该公司员工。原告王正诉被告钱品帅、邵军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洪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正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臧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钱品帅、邵军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正诉称:要求两被告赔偿医药费7513.27元、护理费50*12=600元、误工费42*82.44=3462.48元、营养费12*11=132元、伙补12*15=18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2087.75元。被告钱品帅、邵军岗未作答辩。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对事故发生无异议,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2、误工费只承担住院12天,每天81.31元,营养费我方不予承担,交通费只承担10元一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6日7时40分,钱品帅驾驶苏NBW×××小型轿车沿泗洪县青阳镇阳光小区7幢旁边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7幢东侧时,与王正驾驶的沿阳光小区7幢东侧通道由南向北行驶到7幢北侧道路右转弯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正受伤,车辆损坏。2012年8月17日,经泗洪县交巡警大队事故认定,该起事故由钱品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接受医院住院治疗后,其相关损失经本院调解处理完毕。2013年7月15日,王正因取内固定再次接受泗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7月27日,支付了医疗费7323.27元及检查费190元,医嘱休息一个月。现双方因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而成讼。另查明,1、被告钱品帅与邵军岗系车辆借用关系;2、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已赔付19000元,其中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9000元;3、苏NBW1**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不计免陪商业三责险20万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房产证及本院2012年12月4日的调解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接受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由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按责承担。本案中,被告钱品帅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已由公安机关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钱品帅与邵军岗系车辆借用关系,邵军岗已对借用人钱品帅是否具备安全驾车的资格和条件尽到了注意义务,其可据此免责,事故后果应由被告钱品帅承担。原告王正主张的损失医药费7513.27元、护理费600元、营养费1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交通费200元等损失经本院确认未超出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误工费应确认为3414.6元(42天×81.3元)。以上合计损失12039.87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其接受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正各项损失12039.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正对被告邵军岗、钱品帅的诉讼请求。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双倍支付罚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钱品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010104000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解祥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