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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莱州执字第15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志萍与被执行人任增屯划拨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志萍,任增屯,徐秋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莱州执字第1507-2号申请执行人:潘志萍,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任增屯,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莱州市土。被执行人:徐秋美,女,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潘志萍与被执行人任增屯、徐秋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潘志萍以(2007)莱州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增屯、徐秋美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任增屯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增屯的银行存款28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史英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