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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商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郭金彪、郭金科诉王永城、樊朝霞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彪,郭金科,王永城,樊朝霞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商初字第165-1号原告郭金彪,男,生于1961年11月17日,汉族,灵石县人。原告郭金科,男,生于1966年9月3日,汉族,灵石县人。被告王永城,男,生于1977年6月26日,汉族,灵石县人。被告樊朝霞,女,生于1977年10月2日,汉族,左权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彪、郭金科诉被告王永城、樊朝霞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3)灵商初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王永城、樊朝霞所有的晋KM60**揽胜牌越野车。现二原告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二被告所有的晋KM60**揽胜牌越野车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郭金彪、郭金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王永城、樊朝霞所有的晋KM60**揽胜牌越野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永灵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李军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乔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