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阳执字第16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于显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显海,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上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1662-2号申请执行人:于显海。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佳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上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桂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莱阳市人民法院(2013)莱阳民三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需要扣划被执行人账号内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62×××78账户内的存款________元至莱阳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德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