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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字第16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于显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显海,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上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1662-2号申请执行人:于显海。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佳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上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桂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莱阳市人民法院(2013)莱阳民三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需要扣划被执行人账号内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62×××78账户内的存款________元至莱阳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德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