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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洪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祥,李文军,刘志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张洪祥,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军安里尚座105-4-401。被执行人李文军,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崔家庄乡后窑村。被执行人刘志芬,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洪祥与被执行人李文军、刘志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56835元,诉讼费3500元,执行费22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