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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垦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垦执字第29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树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金荣。 本院作出的(2011)垦胜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金荣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营黄河路分理处所开立账户(账号:3114011*********)的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6月9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成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尚学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