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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钟某甲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109号原告钟某甲,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435。被告赵某,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42X。原告钟某甲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炯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甲、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很大,长期不和,难于沟通。家庭充满火药味,不论家事、小孩都不统一,经常开口就吵,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各自性格强硬,导致感情失和。夫妻之间长期不信任,被告经常翻我钱包,查看我的手机,唠叨我用钱。近十年夫妻生活失调,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小孩成年,原被告可以挣脱婚姻牢笼。故提起诉讼,请求: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位于中山市坦洲金色名都3幢1门1502房及粤C×××××号海南马自达小汽车紧原告所有,上述房屋的按揭贷款及借岳父的35000元由原告负责清偿,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香宁新村50号92栋601房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钟某甲对其诉称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3、中山市农村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放款通知书;4、广东农村信用社借款收据、广东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转账单;5、机动车驾驶证、保险证;6、房地产权证;7、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赵某辩称,原告提出夫妻双方性格差异大,长期不和,难以沟通,没有共鸣,家庭失和,不属实。实际上,我们夫妻双方都很好,结婚三十年夫妻有商有量恩恩爱爱,我们吃完晚饭后一起出去散步,经常回对方家乡走亲访友,我身体不好,2007年5月做了子宫切除手术,2008年9月因垂体瘤做了伽马刀手术,12年6月做双侧甲状腺次全切手术,2013年6月做了乙状结肠息肉切除手术,现患有垂体瘤支端肥大症、糖尿病、双肾肥大、胆囊息肉、右肝囊肿、会厌囊肿,生长激素高、腰椎间盆突出等疾病,也因疾病使容貌已改变。患病期间对方对我关怀有加。我们的女儿今年二十七岁,年底要出嫁了。自今年5月以来不知什么原因他有些改变,常挑我的毛病。其实我是一个不撩事、不惹非、不打麻雀、极少逛街买衣服、以家庭为中心整天围着老公女儿转勤劳节俭守妇道的女人,不论在那里我都能坦荡荡抬起头做人,我今年已54岁了,我为这个家青春已耗尽,人也渐渐步入年老多病痛年龄了。综合所述,我们夫妻同甘共苦走过三十年历程,对方突然提出离婚我坚决不同意,同时我有信心说服对方回到温暖的家庭中来。经审理查明,原告钟某甲与被告赵某在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钟某乙。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均无较大过错,只是有时因家庭琐事会发生争吵,被告赵某比较爱干净、整洁,平常会有唠叨,引起原告钟某甲反感,但过后都能迁就对方。双方在珠海买有两套房屋。2010年后,由被告赵某主持在原告钟某甲老家广州拆除老屋,建起了两栋楼房。今年5月始,双方分房而居。原告钟某甲遂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以上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甲与被告赵某系自愿登记结婚。几十年的共同生活,虽说不上是甜甜蜜蜜,但也中规中矩,双方虽有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也相互谅解对方。双方共同努力,购置了一定的物业。原告钟某甲起诉要求离婚后,被告赵某表示会改正唠叨的缺点,与原告钟某甲和好。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均无重大过错,被告赵某又有要求和好愿望,故应给予双方一次争取和好的机会,而原告钟某甲坚持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钟某甲与被告赵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7元,由原告钟某甲、被告赵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炯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詹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