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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娄星民二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诉扶绍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扶绍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娄星民二初字第866号原告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方继红,系该事务所主任。地址湖南省娄底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邹梅生,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利,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扶绍永,男。原告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扶绍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卫华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其委托代理人邹梅生、王永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扶绍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诉称:2010年9月20日因被告扶绍永诉刘松莲、陈晶晶、陈汉强、陈季生、邓兰英、冷水江市易镇春季里煤矿闭矿资金分配一案,被告扶绍永与原告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按胜诉金额15﹪支付代理费,签订合同后原告指派律师为被告扶绍永代理诉讼,并依法按约定履行了代理职责,但被告扶绍永屡次败诉,在此情况下,考虑到案情复杂难度大,2012年3月28日原、被告又签订《民事案件风险代理合同》约定按法院判决金额或者被告扶绍永同意和解或调解的金额20﹪支付律师费,并约定违约金为每日5﹪,闭矿资金分配案件于2013年9月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被告扶绍永分得300000元闭矿资金,2013年9月22日领取了该款但拒付律师费至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60000元及违约金;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扶绍永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原告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成立,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主体适格;3、民事(行政)案件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就被告与刘松莲等人闭矿资金分配一案签订了代理协议,双方存在代理关系;4、2012年星奥律民代字第120号民事案件风险代理合同一份,证明①因被告与刘松莲等六人权属、闭矿资金分配一案案情复杂,经历的诉讼程序多,原、被告又补充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将代理费调整为实际执行金额的20%;②合同约定,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代理费的,被告每日按原告应得代理费用5%承担违约金,至付清为止;5、2012年娄中民终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①原告依法履行了应尽的职责,被告与刘松莲等人达成调解协议,春季里煤矿闭矿补偿资金被告扶绍永分得30万元整;②被告已于2013年9月按该调解协议从冷水江市法院领走了其分得的30万元。被告扶绍永未到庭质证。原告出示的证据系书证,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情况,认定本案以下基本事实:2010年9月20日被告扶绍永与原告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按胜诉金额15﹪支付代理费,签订合同后原告指派律师为被告扶绍永代理诉讼,且原告依法按约定为其履行了代理职责,但被告扶绍永屡次败诉,在此情况下2012年3月28日原、被告再次签订《民事案件风险代理合同》约定按法院判决金额或者被告扶绍永同意和解或调解的金额20﹪支付律师费,并约定违约金为每日5﹪,该案件于2013年9月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被告扶绍永分得300000元闭矿资金,2013年9月22日领取了该款但拒付律师费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民事案件风险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履行了其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没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代理费之义务,构成了合同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6万元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每日5%的违约金过高,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予以减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扶绍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60000,并自2013年9月2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至还请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1320元,由被告扶绍永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卫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