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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泰三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董秀兰与饶祖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三民初字第144号原告:董某。被告: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丽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