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泰三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董秀兰与饶祖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三民初字第144号原告:董某。被告: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丽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