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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嘉善三鑫标准件有限公司与嘉善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三鑫标准件有限公司,嘉善县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嘉善行初字第8号原告嘉善三鑫标准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华。委托代理人卢军。委托代理戴文珺。被告嘉善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杨岳全。委托代理人王伟锋,委托代理人卢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三鑫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嘉善三鑫标准件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三鑫标准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嘉善三鑫标准件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钱 骏审判员 胡锦明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