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瑶执字第02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候金体、郑克雪融资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侯金体,郑克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瑶执字第02543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被执行人:侯金体,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郑克雪,女,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的(2012)瑶民二初字第01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候金体、郑克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候金体、郑克雪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