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云民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方亚坤与方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亚坤,方阿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2197号原告方亚坤,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方阿福,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亚坤与被告方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亚坤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亚坤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亚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方亚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明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汤丹凤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