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与陕西西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陕西西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下称农行蒲城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红旗路中段。负责人宋高岳,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勋山,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系农行渭南市分行委托资产处置部职工。委托代理人王福成,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系农行渭南市分行委托资产处置部职工。被执行人陕西西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西荆公司)。住所地:本城区东风街西段。法定代表人王茂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公社,男,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系西荆公司副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农行蒲城县支行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8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3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西荆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当月17日前自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荆公司未履行。执行中,双方于2013年12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协商处置所有抵押物后所得款项扣除合理费用后全部归还本案借款,不足部分待被执行人西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农行蒲城县支行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法执字第00145号案终结执行。一旦被执行人西荆公司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农行蒲城县支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娟洁审 判 员 杨李军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