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赵俊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龙,高芙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赵俊龙,农民。被执行人高芙蓉,农民。申请执行人赵俊龙与被执行人高芙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6336元,应执行诉讼费1210元,执行费76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春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