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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贺军,张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810号申请执行人张贺军,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新店子镇车道峪村。被执行人张金侠,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建明镇付家城村。申请执行人张贺军与被执行人张金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27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0.06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27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术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