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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3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原告廉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3948号原告廉某,男,1978年5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青,徐州段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某,女,1978年10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廉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海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邱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