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3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原告廉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3948号原告廉某,男,1978年5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青,徐州段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某,女,1978年10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廉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海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邱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