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观民一初字第006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孝志与王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志,王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观民一初字第00685-1号原告:王孝志,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江东,安庆市迎江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群,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志诉被告王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孝志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孝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孝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1770元,由王孝志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范频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