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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观民一初字第006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孝志与王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志,王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观民一初字第00685-1号原告:王孝志,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江东,安庆市迎江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群,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志诉被告王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孝志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孝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孝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1770元,由王孝志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范频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