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五法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云南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北方鞋业橡胶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北方鞋业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五法执字第783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昆明北方鞋业橡胶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北方鞋业橡胶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云高民再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经拍卖后流拍,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五法执字第7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 行 长 武云春执 行 员 王 昆人民陪审员 余小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