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中民二终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佘岳年与袁春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佘岳年,袁春,周晓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中民二终字第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佘岳年,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春,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懿鹏,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鹤,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周晓华,又名周小华,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上诉人佘岳年因与被上诉人袁春、原审第三人周晓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孟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万大洋、陈值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佘岳年与第三人周晓华原系小港粮库职工,2011年12月10日,周晓华委托佘岳年与小港粮库处理遗留的补偿问题。2010年12月至2012年3月,原告就补偿事宜多次与原工作单位小港粮库负责人进行交涉,被告作为该单位法律顾问也参与其中协调,2012年2月29日,小港粮库为甲方,佘岳年、周晓华为乙方草拟了一份补偿协议,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再次确认已于2004年11月解除劳动关系,甲方给予乙方补偿100000元,2012年12月底前付清,乙方获得补偿后,与甲方的所有遗留问题都已解决”。2012年3月20日被告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100000元的欠条一张,并承诺2012年12月底付清。上述补偿协议乙方签名处有佘岳年的签名,但因岳阳市政府工作组进驻小港粮库后对该协议予以否认,导致甲方在补偿协议上一直没有签名盖章。被告的承诺到期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从而酿成纠纷。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始于原告、第三人与小港粮库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是基于小港粮库与原告草拟的补偿协议,补偿协议最终未能签订并履行的原因是因为小港粮库内部政策的变化。补偿协议未能达成,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自然失去了依附的基础,事实上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债权债务纠纷,原告请求被告清偿10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第三人因被小港粮库解除劳动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可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驳回佘岳年对袁春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佘岳年负担。宣判后,佘岳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程序违法,法庭调查、辩论阶段未让上诉人充分陈述,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定事由超审限结案且判决日期造假。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认可补偿协议有效,而原判认定岳阳市政府工作组进驻小港粮库后对该协议予以否认从而认定协议不成立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本案债务已经转移给了被上诉人袁春,付款义务理应由袁春承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由袁春付清欠款10万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袁春答辩称,本案一审程序合法,开庭时上诉人重复其理由,合议庭予以制止正确,并非剥夺上诉人的权利。答辩人没有认可补偿协议有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债务转移的事实,原判决对补偿协议及欠条的性质认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袁春与佘岳年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此双方均予认可,故本案不属民间借贷纠纷。本案欠条的产生是袁春作为小港粮库的法律顾问在参与小港粮库与佘岳年遗留问题纠纷中代表小港粮库出具的,佘岳年向岳阳楼区法院提起诉讼时亦称袁春是“受托”出具100000元的欠条,故本案应属委托合同纠纷,佘岳年向袁春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应向小港粮库主张权利,至于佘岳年向小港粮库主张权利能否得到支持,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佘岳年上诉称本案债务已转移给袁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佘称原审程序违法,法庭调查、辩论阶段未让其充分陈述,剥夺了其合法权利,无法定事由超审限结案且判决日期造假等均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判决定性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佘岳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姚孟君审判员 万大洋审判员 陈 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闻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