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潘行非审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淮南平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淮南平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潘行非审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段士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铁汉,该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淮南平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淮南平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淮国土资罚字(2013)第6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结案。本院认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淮国土资罚字(2013)第6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数额适当,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淮国土资罚字(2013)第6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淮南平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行政处罚644049元的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红审 判 员 蒋春阳人民陪审员 谢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佳 关注公众号“”